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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5件 涉及逾350名受害人

2021-09-13 13:10:36 来源:中新网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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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新疆新闻9月13日电(记者 王小军)9月13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上获悉,2021年以来,乌鲁木齐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5件58人,涉及356余名受害人,涉案金额达408万余元。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陈琛介绍,当前电信诈骗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特点:跨区域团伙作案、犯罪团伙呈产业化、企业化发展、作案方式智能隐蔽,违法所得资金转移快。

  陈琛表示,严厉惩治诈骗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为切实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两级法院在审判中做到:针对诈骗数额难以查清的情况,根据拨打诈骗电话和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对电信诈骗犯罪予以严惩;严厉打击电信诈骗共同犯罪;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予以严惩;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通过总结经验向广大市民做几点提示:务必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要轻易相信各类中奖、测试等需要填写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QQ号、微信号的链接,以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坚持做到五个“凡是”,凡是公检法电话要求转账的请自动掠过;凡是网络贷款需要先交钱的请不要相信;凡是退款退税需要先打钱的请不要相信;凡是网络购物以预付款、订金、手续费等理由要求先付款的请自行掠过;凡是网络兼职刷单赢信誉的请勿驻足。牢记四个“不”,不向陌生人账户转款;不轻易点击登录陌生网址;不轻易下载非正规渠道的APP;不轻易添加陌生人的微信、QQ。坚守一个原则,一切不劳而获,均需付出代价,不要贪图小利而受他人欺骗,投资存在风险,希望得到无风险的收益时,贪婪将被犯罪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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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宋仁伟介绍了乌鲁木齐两级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杨进等14人诈骗罪一案

  案情摘要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进、黄明琼、刘章会、余龙、马美英、丁东、尹兴东、王玉杰、王警、余跃刚、肖荣斌、周凤珍、曾健、张忠孝等14人因找工作,被他人约至江西九江,被收走身份证和银行卡,经过培训后,分别通过使用微信、QQ等方式冒充女性添加陌生男性为好友,并与对方在网上建立”恋爱关系”,后以需要路费和买药等理由向对方索要钱财物。被告人之间为犯罪提供资金账号、发语音或取款,形成诈骗犯罪团伙,共骗取被害人李文全等人现金合计60,822.9元。

  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新0104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进等14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责令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退赔。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利用传销模式发展诈骗成员,计酬返利,不断发展壮大,犯罪组织内部层级严密,分工明确,主要通过社交软件等方式寻找潜在男性被害人,通过聊天发展感情取得信任,然后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通过网络诈骗不特定被害人钱财。经过审理发现被告人在与受害人通过网络建立所谓“恋爱关系”后,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诈骗:1。故意装可怜博取同情,骗取钱款;2。虚构自己是高富帅,以投资需要资金为由骗取钱款;3。以自己过生日、过节日为由骗取礼物和红包。由此提醒市民不要轻意通过网络建立恋爱关系,要深入了解对方个人情况,对相识较短时间即索要钱物的对象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网络投资,对少投入大回报的信息保持理性判断。

  案例二

  马尔沙犯诈骗罪一案

  案情摘要

  2018年9月,被告人马尔沙利用电信网络,实施招嫖诈骗活动,马尔沙通过微信冒充卖淫女发布招嫖信息,使用作案微信与被害人聊天,获取被害人信任后,给被害人发送二维码诱骗被害人转账付款,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300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家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8,3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尔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退缴在案的赃款向被害人发还。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近年来,微信招嫖类诈骗案件在多地发生。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案件,因案件受害人系招嫖被骗,发案后心存顾虑,多选择吃哑巴亏而不予报案,导致侦破和打击难度加大。此类案件虽然案值不大,但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对当地治安形势造成恶劣影响。本案的审理除了打击诈骗犯罪之外,也对卖淫嫖娼这种社会丑恶现象进行了铲除。告诫人们洁身自好,以免成为他人犯罪的目标。

  案例三

  被告人唐结元犯诈骗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唐结元先后冒充采购员、拖把、消毒液供应商身份,在随机拨打电话且取得对方信任后,谎称需购买一批扫把、消毒液让多名被害人先行垫资,共计实施诈骗23起,金额共计人民币421,330元。其中,既遂21起,金额共计人民币380,030元;未遂2起,金额共计人民币41,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42,300元,已发还被害人。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结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唐结元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退赔。

  典型意义

  商事活动中,面对面交易是确保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近年来,通过电话、QQ、微信磋商交易过程已成为新的交易方式,既可以节约时间和精力,又可以货比三家,选择满意的商品或服务。但是如果在不能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急于交易,可能会造成财产损失。本案中,被告人唐结元通过电信黄页或网上搜索商家的方式,随机拔打商户电话,以公安、消防、监狱等单位采购员身份,付款购买货值较少的商品,并告知对方自己单位还需要购买一批其他商品,并将自己的另一部手机号码以欲购商品的供应商电话提供给商户。在商户拔打所谓“供应商”电话时,通过变声软件,要求对方付货款后发货,骗取钱款。为此,提醒广大商户、代购人员,对此类诈骗手段要提高警惕,不是熟悉的客户,对于大批量购买要求先付款的订单一定要在核实身份的情况下,再进行付款,以免上当受骗。

(编辑:阿丽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