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新疆新闻1月21日电(张秀秀、范小兰)江某在乌鲁木齐市某食品厂工作,工作期间,食品厂为江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2019年12月,冯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头屯河区某路行驶时,意外撞到正在上班途中的行人江某,导致江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江某无责任。江某在乌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其间产生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由于事故发生时,江某正在上班途中,按照规定,在工作期间遭受交通事故后受伤,该事故伤害依法被认定为工伤,某食品厂一次性向江某赔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之后,江某找到冯某协商,要求冯某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两人协商未果,江某将冯某及其投保的乌市某保险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头屯河人民法庭。
法庭受理江某的起诉后,查明冯某在乌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但冯某主张,江某已经从单位获得了工伤赔偿,不应再重复获得赔偿。
近日,在该法庭法官张丽华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江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劳动者可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相应的赔偿。
■延伸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