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新疆新闻1月26日电(贾珺) 1月2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调解成功并当庭履行完毕。
该案系属《民法典》颁布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依法适用相关法律,来确定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款项给付责任。主审法官向当事人耐心讲解有关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庭调解,上诉人当庭向被上诉人给付50000元款项。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得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点赞,还实现了一次性解决纠纷,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编辑:王小军)